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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1-09

  (一)幼儿园招生

  同一乡镇内有多个幼儿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中心小学划定招生范围,有关幼儿园原则上要按划定的

  范围招生。

  幼儿要就近入园。幼儿园原则上在不超过2.5公里范围内招收幼儿。确因受居住分散等条件限制超过该范围的,原则上应全托入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辖区内幼儿入园率不低于96%。

  (二)义务教育招生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新生100%入学。

  2.义务教育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乡镇学校所辖适龄儿童,原则上按户籍在本乡镇学校入学。城区学校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审定原则是:①户籍与房产均在同一学区范围内的,为本学区义务教育对象。②户籍与房产(指私房)所在地分别属于两个学区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准。③仅有营业场所的城区户籍居民子女,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④学区有异议的,以县教育局的裁定为准。

  3.义务教育初中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乡镇初中新生按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城区初中新生范围:实验初中,由实验小学毕业生及双溪小学、窈川小学的本乡户籍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安文初中,由安文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已在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学生,由于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引起学区变化的,仍按对口升学原则升入对应初中,不再中途转换学区。双溪、窈川户籍学生,原来在安文小学就读,最后一学年转回原籍学校的,初中原则上安排到安文初中就读。

  2017年开始老城区两所初中(实验初中、安文初中)招生将

  实施学区对口招生,具体按磐教〔2016〕54号文件执行。

  4. 因监护人长期在户籍地外打工经商等原因,义务教育对象确需跨学区就读的,须由双方学校签字同意并经县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学籍转移有关手续。属城区学校接收的,空余学额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细则执行,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到新城区学校或与城区学校结成共同体的对应学校。

  外县籍在磐务工人员子女如需在磐安就学,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统一安排,确保按时入学。

  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公布。

  5.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按浙教基〔2014〕38号文件执行。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6.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免费使用国家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三)高中招生

  1. 报考条件

  (1)本县户籍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③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专(包括“3+2”)、职高、中技的年龄不限。

  (2)非本县户籍学生,除符合本县户籍学生报考条件外,

  在本县应有完整的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报考高中段各类学校。未具有本县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但初三年级在磐安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允许报考磐安中学以外的高中段各类学校(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县政府同意作为人才引进的除外,但需提供工作调动及人才引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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